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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管理(商标)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国家知识产权局
长沙阿萨姆食品有限公司
央视市场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原告广州阿萨姆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一、长沙阿萨姆公司已于2020年11月13日将诉争商标转让至原告,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在“奶茶”商品上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存在任何关联,诉争商标的注册不会使得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产生联系,诉争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原告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四、各引证商标均已被撤销,第三人权利基础不稳定。因此,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针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重新作出裁定。
案号 -
案由 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广州阿萨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广州阿萨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第三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7-19
发布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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