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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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博升优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富洲合伙企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升公司向富洲合伙企业分配投资收益37308821元;2.判令博升公司向富洲合伙企业赔偿股份价值损失21110815元;3.判令博升公司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58355301元为基数向富洲合伙企业赔偿自2018年11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4.判令博升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富洲合伙企业作为汇众中心有限合伙人,共缴付出资3838万元,持有汇众中心15.0053%的份额。2013年,汇众中心各合伙人签订《汇众中心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汇众中心持有博升公司股权,各方一致同意,待博升公司直接或间接上市全流通后,各合伙人通过汇众中心将间接持有的上市股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补充协议》进一步约定,汇众中心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合伙人在接到有限合伙人按本协议之附件格式发出的股份转让指令后,配合有限合伙人按有限合伙人的指令转让汇众中心所持有的上市股份并按本协议分配转让所得。汇众中心持有博升公司12.78%的股权,博升公司对外持有两家上市公司股票。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海通嘉富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9839元,由上海通嘉富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向本院领取交费通知书),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