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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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广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李艳玲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广跃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李艳玲违约金(以人民币167359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以人民币1130000元为基数,以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2日止),并给付李艳玲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297359元和二审判决认定的违约金总和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一、法律和司法实践均明确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解除权人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在认定广跃公司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认为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解除时不适用,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66条规定,第5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97条等相关条款也均明确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司法实践方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776元,由李艳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