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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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 |
类型 | 原告张明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德昊电缆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张明臣借款本金218万元;2.判令被告德昊电缆公司支付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为248421.6元),违约金436000元,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1日为361880元);3.判令被告德昊电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张明臣经他人介绍认识德昊电缆公司。因德昊电缆公司资金周转需借款,张明臣向德昊电缆公司出借人民币218万元,并于2018年8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利息为每月29574元,借款期限为十二个月。如德昊电缆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每日按照应还款当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收逾期滞纳金,同时张明臣有权要求德昊电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另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按照借款本金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明臣向德昊电缆公司支付218万元本金。借款到期后,德昊电缆公司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张明臣多次讨要未果。故张明臣诉至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明臣借款本金218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计算); 二、驳回原告张明臣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1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张明臣均已预交),由被告河北德昊电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