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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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本院认为,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志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春华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志立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谢春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10-20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