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龙祥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本院经审查认为,郝红旗依照其与龙祥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于2019年5月13日将其所承运的沫煤由陕西省彬州市运至河南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货场,因该车沫煤存在滴水问题遭到货场拒收。双方对以上事实均认可,可以证明郝红旗依照合同已将所承运沫煤运至目的地。龙祥公司主张沫煤滴水系郝红旗加水所致,但龙祥公司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一、二审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案发生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沫煤滴水问题而致使收货人不予接收,此时,龙祥公司应积极与收货人协商,而不能因收货人拒收就让郝红旗承担因保管货物而产生的停运损失。故郝红旗在协商不能的情况下,将沫煤交由第三方崔永峰处暂为保管并无明显不当。龙祥公司诉请郝红旗和河南省林州市畅通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陕西龙祥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