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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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友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原告滁州市昆腾商贸有限公司诉称: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0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18年3月开始,被告因定远县非建档立卡村通村硬化路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采购海螺水泥直至该工程完工。原被告根据水泥供应情况,先后签订有三份《水泥买卖合同》进行结算,其中:2019年2月2日的合同载明供货1411.02吨,单价631元/吨(货款总计890353.62元);2019年11月10日的合同载明供货1111.12吨,单价450元/吨(货款总计50万元);2020年1月10日的合同载明P042.5水泥2492.2吨、单价455元/吨,M32.5水泥431.3吨(货款总计130万元);三份合同均约定“买方收到卖方水泥发票5个工作日以电汇方式付清当期货款”。每份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开具发票给被告,前两份合同的货款被告已支付,第三份合同的发票原告于2020年1月17日开具后即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能支付货款。原告曾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建设单位未拨款为由拖延支付。为此,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被告安徽友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