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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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944.3元、利息4740.01元、滞纳金4200.83元及自2020年3月27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圆鼎贷记卡领卡合约的约定计算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