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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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福贝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通过网络结识后,双方口头约定,其向被上诉人购买猫粮,上诉人按约支付了相应的货款,仅收到部分猫粮为由,要求被上诉人上海福贝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返还未发货的货款,被上诉人汪迎春承担连带责任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上诉人提出其未与被上诉人签订《合作协议书》,被上诉人不同意鉴定就无故取消了鉴定,即使双方有合作关系,但合作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原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属事实不清与法有悖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苏03刑初108号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以证明上诉人委托被上诉人加工空白编织袋包装的猫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在庭审中经上诉人质证,并表示认可,原审法院亦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合作协议书》在刑事案件中已出示,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撤回鉴定委托,故该《合作协议书》应视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依据该协议中的约定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有违约,双方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甲方所在法院判决。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甲方所在地即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松江区,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2021-10-2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