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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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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号 -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景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景华承担。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2021-4-19
发布日期 2021-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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