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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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李景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景华承担。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4-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