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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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在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交付予原告***使用; 二、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43068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8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