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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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92146.2元; 上述赔偿款项支付至原告***的银行账户内(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远县支行,账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1.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31.06元,减半收取1465.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24.53元,被告***负担58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61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