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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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佛山市顺德区就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17.74元、保全费2365.16元,两项合计5782.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0.73元,由被告***负担553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