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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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海工业有限公司 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中海工业(广州)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8月21日解除。 二、被告广州市西亚兴安商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海工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租金92421.15元。 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租赁押金17500元给被告。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退还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租金共61614.1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335元(其中受理费7184元、财产保全费2481元;反诉费670元),由原告负担5841元(受理费5171元、反诉费670元)、被告负担4494元(受理费2013元、财产保全费2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4-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