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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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公司 南城金速达物流有限公司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支付赔偿款2788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3.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18.31元,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负担255.31元并径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3-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