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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合理开支8440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公告费8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