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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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星都石油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欠款357.5万元(含本金300万元、利息52.5万元、贷款费用5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对上述债务中的352.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00元,由被告淄博致臻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