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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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责仼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对张某1在(2017)沪0112民初24827号案件中判决主文第一项赔偿义务中的58,000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不包括本案中未处理部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95元,由原告江苏天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26.98元,由被告***负担1,168.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