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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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80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以55352.5元为本金,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42700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58元,保全费1361元,共计3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优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60元,被告深圳市聚作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