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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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 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1553914.48元(截止到2021年6月21日止)及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给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款项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供的抵押物担保范围内(以抵押物价值为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对被告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以抵押财产清单及相应的阜房他项权证为准)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569元,由被告阜新市恒达建筑有限公司、阜新市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