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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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罗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6766元,直接汇入原告***的河南罗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62×××6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67元,由原告***负担53元,被告***负担1814元(原告***已预交1867元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应负担的1814元已用其垫付款抵付1500元,被告***将下余314元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至原告***上述银行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5-11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