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昌吉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