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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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诚氏嘉年华会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诚氏嘉年华会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99817.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6月3日起,以19981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诚氏嘉年华会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新区农行商业街分理处,账号:62×××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苏州诚氏嘉年华会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浙江金辉海润商业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