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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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青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15201.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59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负担1130元,被告张青海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7-30 |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