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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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黔2702执1873号 广西南宁航诚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你/你单位与贵州顺齐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21)黔2702民初26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贵州顺齐力钢构制造有限公司支付57.974874万元; 承担案件受理费4799元、保险费3420元、保全保险费1200元; 承担本案执行费约8197元(以实际到位金额计算执行费)。 ……………………………………… 特此通知。 附:(2021)黔2702执1873号当事人缴款通知书 二零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
| 裁判日期 | 2021-9-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