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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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974.17元、利息17154.2元以上共计人民币29128.37元。其余利息应以11974.17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1 |
发布日期 | 2021-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