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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市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费38,27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吉林市物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2日起计算;2019年1月2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违约金自2019年1月2日起计算,违约金计算方式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9-27
发布日期 20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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