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顺市祖江木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顺市祖江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湖县唐港秦庄木材加工厂返还订金18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安顺市祖江木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安顺市祖江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26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