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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秦某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663560.98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还应赔偿645560.98元。 二、原告***、***、***返还被告***50000元,扣除***应当负担的诉讼费1100元,还应返还48900元。 综上两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596660.98元,返还被告***4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负担682元,被告***负担1100元(已在原告应返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