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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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赤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赤水市月亮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欠款本金6600000元及利息3555805元,共计10155805元。 二、被告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赤水市月亮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购房补差款1455378元。 三、被告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从2017年9月4日以8055378元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21年5月)支付原告赤水市月亮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应付款项付清止。 四、驳回原告赤水市月亮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584元,由原告赤水市月亮湖生态渔业有限公司承担2584元,被告赤水鸿儒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贵州黔北明珠文化城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8-2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