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10日解除;

二、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5月31日的租金共计40642.56元;

三、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字钢30根(规格16#X4.5米)、工字钢51根(规格16#X3米),若不能返还,则按照100元/米支付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款;

四、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天46.08元的标准支付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的后续租金,并支付2019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损失;

五、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40642.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重庆创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重庆云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4-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