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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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9828419.89元及利息10952.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997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