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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
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鲁德集团有限公司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
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39828419.89元及利息10952.82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1月22日,此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9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997元,由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大禹水利建工有限公司、青岛诚成汇鑫实业有限公司、鲁德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凯旋地产有限公司、临沂鲁德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8
发布日期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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