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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申元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85880.2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9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1285880.2元范围内,有权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48元,由原告浙江裕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307元,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41元;反诉费89344元,由反诉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8
发布日期 20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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