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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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舟山长宏国际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稿)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立即腾退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亩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等附着物资产; 二、确认原告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对被告浙江欧华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土地占用费4887.5834万元债权为普通债权。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舟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