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 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 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 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 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 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 磐安县正泰制衣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59209.94元(利息已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止,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2.72375%的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37元(已减半),由被告浙江景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浙江磐安景泰制衣有限公司、***、***、金华市景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玉山县景泰制衣有限公司、磐安县正泰制衣厂、浙江景泰反光科技有限公司、磐安县景泰针织制衣厂、金华市齐恒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