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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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                 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贷款本金176752.84元及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其中:1.正常利息:以贷款本金176752.8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计算至2021年4月11日止;2.罚息以贷款本金176752.84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按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正常利率上浮50%计算至贷款本金还清为止;3、复利以应付未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自应付未付正常利息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被告重庆兴平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33.4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178.4元,被告***、***负担4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8-2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