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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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归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3年1月19日起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8310元,由被告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