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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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元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衡水市华卓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新疆新元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衡水市华卓艺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1152元,并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期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全担保费11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59元,保全费2420元,均由被告新疆新元亨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9-14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