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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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戈兰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 二、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支付赔偿款302900.46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99元,由***负担1731元,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66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46元,由***负担3424元,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9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8-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