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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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博爱县妇幼保健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博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65206.3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博爱县妇幼保健院负担1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13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