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嘉丰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4819.8元。 二、驳回原告辽宁君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10-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