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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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242408.5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支付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0元,鉴定费2280元,合计8570元,由原告***负担2570元,被告***负担6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