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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签订的《智能设备购买合同》终止履行;

二、被告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1184000元,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原告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将非织造布智能设备一套返还给被告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具体为被告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原告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处自提上述设备,原告不得阻拦并协助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28元,由被告宣城派克盛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1
发布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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