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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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房屋租金十四万零四百元、房屋押金四万六千八百元、装修押金二万元、装修管理费二千元,共计二十万九千二百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房屋装修、安装消防设施、空调等损失共计三十七万五千五百零一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估服务费二万五千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六十四元,由原告***负担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九千六百四十七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七十三元,由反诉原告北京天天德宝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4-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