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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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2019)粤1521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还被上诉人***工程款1529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52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52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为5382元,由被上诉人***承担3882元,由上诉人***承担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4元,由上诉人***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 发布日期 | 2021-10-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