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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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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节目享有的著作权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经营的“河北IPTV·电信电视”业务中提供对中央电视台涉案节目的直播、回看服务,停止使用中央电视台涉案频道信号;

二、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www.chinatelecom.com.cn网站河北省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日登载声明、在《法制日报》非中缝位置上登载声明,以消除其行为对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不良影响(声明的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四、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万元;

五、驳回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00元,由原告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第三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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