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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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291民初1660号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91民初1660号原告:吉林市世纪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沙铁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 原告吉林市世纪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吉林市世纪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市世纪嘉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8-30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