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迎宾路支行借款本金46545.23元并按合同约定给付利息和罚息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截至2021年3月17日拖欠罚息234.52元,后续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上述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5 |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