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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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48.8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9.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29.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以48.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3.2元,由***负担9828元、***负担15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7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