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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签订的《认购协议》无效; 二、被告北京紫都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一百二十万元,并分别以三十万元、九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分别计算给付自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自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49元,由***负担13149元(已交纳),由紫都置业公司负担8300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05 |






